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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學專家:《公司法》有進一步完善和修訂的å¿

【《財經網》記者 王真】繼1993年首次出臺《公司法》,至今已經快三十周年。近日,在上海社科院和德國阿登納基金會共同舉辦的《第二屆中德完善公司立法的研討會》上,中德法學專家共議2005年頒佈修改的《公司法》,並各自從法學的、實務的角度,發表了意見。

  來自政府部門、學術界、律師界的專家一致認為,我國的《公司法》(2005年)雖然修訂至今已經七年,但是證券市場的日新變化、公司治理的新問題層出不窮,《公司法》有進一步完善和修訂的必要。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保樹發言稱,《公司法》2005年全面修訂後實踐至今,發現還是有不少制度性改善的需要。王保樹提出了五點看法:第一,《公司法》應該尊重並且保障公司治理的商業判斷,有關公司章程的規定中,需要進一步區別不同類型的公司,避免過濃的行政色彩。第二,《公司法》的立法完善,需要適應現代公司向集團化發展模式的需要。第三,《公司法》不是僵化的、限制公司商業活力的教條,而是應該為公司提供法律規範和指導。第四,《公司法》的立法完善,應該有所結構性的突破,比如在註冊資本金方面,雖然2005年的修訂中已經下調了註冊資本金的規定,但是比較其他國家的實踐,仍有調整的空間。第五,《公司法》不能過於依賴司法解釋,而是應該從立法本身加強具體性規定。

  德國漢堡布斯瑞思法學院教授RuedigerVeil建議說,中國的《公司法》並沒有對債權人的利益,給予清晰的、足夠的保護規定,具體如何行使權力又無依可循。另外,許多定義和概念過於模糊,須要進一步具體化、可操作化。“中國的法律似乎過於依賴司法解釋,所以似乎不是違反了公司法,而是違法了公司法的司法解釋。”

  上海CMS德和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UlrikeGlueck發言說,《公司法》對於公司治理中的監事會的權利雖然有所規定,但是在實踐中並沒有達到效果。此外,股東的權利應該得到進一步的主張,包括對於資訊披露的權利,要求利潤分紅的權利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張勇健副庭長介紹說,從商事糾紛的實務角度,有兩類案件比較棘手。一是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壓迫的小股東不少,他們的利益通過什麼途徑保護,二是涉及優先購買權的糾紛,尤其是股權的確認和轉讓。“這些問題都在我們的庭審中得到了暫時的處理,但是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所以這些最終還是需要通過立法來解決。希望未來在公司法的修訂中得到反映。”

  上海市國資委陳禹志副巡視員從國有企業改革與公司法的角度提出了建議。陳禹志發言說:“在國有經濟的時代,組織部任命董事會有其重要性,但是在今天全面的市場經濟的環境下,是否仍需要組織部來任命董事會,這有待改革。”

  如今,國有企業副總經理的聘用權力已經下放到董事會,公司的主業經營也已經無需報批國資委,董事會在職權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國有企業中,董事長也是黨委書記、法人代表、總經理的情況,絕非少數。在不少國有企業中,依然是只開黨政領導聯席會議,仍舊是做三份記錄。黨委、董事會、監事會,三套班子、一套人馬的情況也並不鮮見。

  2005年頒佈的《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陳禹志建議,可借鑒各國公司代表制度發展的經驗,結合國有企業建立現代公司治理機制的需要,在立法層面予以調整和修改。

  作為《公司法》、《證券法》的起草者之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李飛副主任總結說,本次會議在肯定了《公司法》對於市場經濟的積極作用的同時,提出了一些法律規範滯後、實施不到位的問題,表明《公司法》有進一步修訂的需要,但是要循序漸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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