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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與失業保險制度

1、什麼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2、失業保險有哪些特點?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範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範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範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併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3、什麼是失業保險制度 ?   

  失業保險制度,是指依法籌集失業社會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給予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辦法,使員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

  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專項基金;

  2、建立專門管理機構;

  3、健全對失業員工的管理和服務;

  4、建立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實體。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統籌層次是指失業保險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形式。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縣統籌。《條例》在此基礎上,對統籌層次作了相應調整。提高統籌層次,有利於發揮失業保險的互濟作用,增強基金承受能力。

  《條例》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失業保險工作現狀,規定了相應的統籌形式。規定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這將原來大部分實行縣級統籌的地區提高為市級(地級市)統籌。這樣規定主要考慮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工作基礎較好,市場就業機制正在逐步形成,有條件實行全市統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全市統籌的實現方式,可以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全部基金,也可以統籌調劑使用部分基金,以充分發揮基金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功能。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根據情況確定。

  根據我國行政區劃,城市分為三種:一是直轄市,目前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慶市;二是地級市,即設區的市,截止1997年底,全國共有設區的市222個,市轄區727個;三是縣級市,全國共有縣級市442個。其他行政區域包括72個地區(主要分佈在中西部地區)、30個自治州(主要分佈在雲南、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8個盟(全部在內蒙古自治區),這些行政區域所轄936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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